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 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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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2)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用4 6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600元(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 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支付有关税费和入库有关的会计分录(对于“应交税费”账户,须列出明细账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列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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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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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1)应支付的增值税税额=4 600×17%=782(元)
    应支付的消费税税额=(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70 000+70 000×2%+4 600)÷(1-5%)×5%=4 000(元)
    (2)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 000
    贷:原材料 7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 4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1 4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4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2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000
    贷:银行存款 9 382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借:原材料 8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70 000+1 400+4 600+600) 76 600
    材料成本差异 3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