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其中 表中填报的产品销售收入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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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表中填报的产品销售收入700万元,减降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总额为1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也是15万元。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查账稽核。该企业便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经查账核实以下几项支出:

(1)企业职工总数70人,全年工资总额65万元,已列支,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人均550元;

(2)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共11.4万元,已列支;

(3)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2万元,已列支;

(4)企业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元,已列支。请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该企业超过准予列支标准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项进行调整,然后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设企业所得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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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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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
    (1)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650000-(550×70×12)=650000-462000=188000(元)  
    (2)通过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三项经费=114000-462000×17.5%=33150(元)  
    (3)超过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部分=80000-7000000×5‰=45000(元)  
    (4)捐赠款2万元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经上述四项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88000+33150+45000+20000+150000=436150(元)  
    (6)准予列支的公益捐赠额=436150×3%=13084.5(元)  
    (7)经上述五项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36150-13084.5=423065.5(元)  
    (8)该企业1996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23065.5×33%=139611.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