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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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试分析之。

热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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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中选举权的普遍原则。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该规定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