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 某炼钢厂向焦炭厂购买一批焦炭 焦炭厂遂与郭某某达成货运合同 由郭某某负责运输 焦

职业资格 焦炭,炼钢厂,侵占罪 已帮助 人

2012年8月,某炼钢厂向焦炭厂购买一批焦炭, 焦炭厂遂与郭某某达成货运合同,由郭某某负责运输 焦炭至炼钢厂。运输途中,郭某某见财起意,将焦炭运 至一隐蔽地点,秘密卸下5吨焦炭,并在原焦炭中掺人 同等重量煤渣,最终蒙混过关。不久,炼钢厂发现了焦 炭被掺假,将情况告知焦炭厂,焦炭厂经调查发现了郭 某某的不法行为并报警,警方将郭某某抓获。在本案 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郭 某某与焦炭厂签订运输合同,其在运输过程中对焦炭 的占有属合法占有,因此,他将焦炭秘密卸下的行为是 将合法占有权转为非法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侵 占罪的打击对象是拒不返还行为,本案中不存在这一 情节,而郭某某的行为仍属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应当构 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郭某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郭 某某卸下焦炭并掺假,是一种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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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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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某某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 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 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首先,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为煤炭所 有人知道的秘密手段,窃取了自己负责运输中的煤炭。 郭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特征和秘密窃取的行 为特征。

    其次,郭某某窃取的是不是“他人之物”,这是本 案的关键点,也是郭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 侵占罪发生混淆的地方。盗窃罪要求必须窃取的是他 人之物,窃取自己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如何理解盗 窃罪中的“他人之物”?在刑法学界曾有过不同的意 见。现在的刑法学通说认为,盗窃罪中的“他人之物” 以谁合法在有为标准,自己正在合法占有的就是自己 之物,他人正在合法占有的就是盗窃罪中的“他人之 物”。这一观点虽然解决了所有人秘密窃取他人正在 合法占有的自己财物的问题,但却导致了类似于本案 中行为人秘密窃取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 罪的问题。按照这一观点,郭某某秘密窃取自己合法 占有之物,不是窃取他人之物,不构成盗窃罪,符合一 定条件的,可能构成侵占罪。这也是一些人主张本案 中郭某某构成侵占罪的原因。但我们认为,这一观点的核心是一旦窃取行为发现不了,国家侦查机关无法 侦破,按照国家民事法律关系,谁将承担失去财物的损 失。窃取人自己将承担财物损失的,就是窃取自己之 物;他人将承担财物损失的,就是盗窃罪中的窃取他人 之物。联系到本案,如果郭某某的窃取行为不被发现, 炼钢厂将承担失去5吨焦炭的损失;炼钢厂如果有证 据证明焦炭厂提供的焦炭不合格,焦炭厂要负赔偿责 任,焦炭厂将承担失去焦炭的损失。因此,郭某某的行 为是窃取他人之物,是盗窃行为,不是侵占行为。

    最后,郭某某有在焦炭中掺假的行为,郭某某的行 为是不是构成诈骗罪?在实践中,秘密窃取行为和虚 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常会相伴发生。在一 个犯罪中,如果自然的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两者并 非刑法意义上的盗窃和诈骗行为)相伴,区分盗窃罪 与诈骗罪的标准是:如果行为人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 得财物,被害人不存在财产处分行为(也不存在处分 财产的认识错误),就是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是基于被 害人有瑕疵的意志取得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存在财产 处分行为(存在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就是诈骗犯 罪。本案中,炼钢厂或者焦炭厂不存在认识错误处分 5吨焦炭所有权的行为,郭某某在焦炭中掺假只是一 种掩饰自己盗窃的手段行为。因此,郭某某构成盗窃 罪,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