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 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分别向村 民李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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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 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 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 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 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

问题:(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什么?如法院 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该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 理由。

(2)本案属于何种形式的共同诉讼?为什么?

(3)如法院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返还李某等 10人的集资款,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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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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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应为乡政府向李某等 的集资行为,该行为为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原告起 诉的对象。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不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 为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

    (2)普通的共同诉讼。本案中,乡政府向李某等 10人分别作出收取100元的决定,属于因同样的具体 行政行为,法院合并审理的。

    (3)不正确。因本案的被诉乡政府的决定所依据 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违法,即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 少必要的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但本案起诉人未直接 提出返还收取的每人100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不 能直接判决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