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是甲国人 同时具有乙国国籍 其住处 在甲国 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 所引起的票
国法,票据,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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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 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 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艾某之票据 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艾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
A.以艾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艾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艾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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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 称《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 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艾某的民 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 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艾某具有甲国国 籍和乙国国籍,司法解释釆用了依有多重国籍的外国 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 则,AD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