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案件中 主审法官认为 生产假化肥案 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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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 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 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 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 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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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C

    .联系《刑法》第147条和《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基于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将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此为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明显不属于历史解释,也不属于比较解释和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