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 由丙以其价值10万元 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由丁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丙 丁没有约定

职业资格 债务,价值,房屋 已帮助 人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以其价值10万元 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由丁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丙、丁没有约定各自担保范围。因甲到期无力还款,经查,此时该房屋价值未升值,仅为10万元。对乙享有权利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有权请求丙承担10万元债务

B.有权请求丁承担20万元债务

C.有权请求丙承担20万元债务

D.有权请求丁承担1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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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C

    。本题涉及人保与物保的问题。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由于丙、丁没有约定各自的担保范围,故债权人甲有权请求丁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者部分担保责任,故B、D选项正确,也有权请求丙承担物保责任,即10万元的债务,但超过抵押物价值的担保责任则不能被支持,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