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 黄国庆诉黄晓亮给付赡养费一案由D市C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确定黄晓亮每月给黄国庆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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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黄国庆诉黄晓亮给付赡养费一案由D市C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定黄晓亮每月给黄国庆赡养费1000元。2009年8月,黄国庆又到D市C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每月的赡养费增加到1500元。对于黄国庆的这一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按通常的起诉行为看待,作为新案处理

B.按申请再审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D.告知黄国庆此事只能由他们双方自己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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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BCD

    对于一般案件,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仍然起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如果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当然,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可以受理。但是具体到本题,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因为.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涉及权利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随着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也需要相应增加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数额。不能将这类案件一律拒之门外,告知黄国庆此事只能由他们双方自己协商解决。因此A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