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绿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其认购了公司股份2万股。就在绿地公司股股款募足 召开创立大会前
绿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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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绿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其认购了公司股份2万股。就在绿地公司股股款募足,召开创立大会前,由于代收股款的乙银行与甲之间发生了债务关系,甲遂将2万股股票设定了质押,之后不久,由于甲不能履行债务,银行遂经过法定程序将该笔股票拍卖,丙取得了该笔股票。此时正好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完毕,公司已经成立,遂在绿地公司股东名册上做了名义变更,公司将该股票交付于丙。短时间内绿地公司的股票涨了数倍,甲懊悔不巳,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绿地公司确认自己的股东地位。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请求绿地公司确认自己的股东地位
B.设定质押时该股票尚未交付,故质押无效
C.丙获得该股权属于善意取得,该股权应当归属于丙
D.甲无权请求绿地公司确认自己的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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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在绿地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公司成立之前,股票并未生效。故质权因为标的不存在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丙也就谈不上善意取得了。故C、D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