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 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 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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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10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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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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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理由: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王某属于甲公司总经理,为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上述短线交易限制,所以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理由: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2013年11月上市,张某在2014年10月转让时,尚未超过1年,故其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