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

职业资格 实达,分公司,公司 已帮助 人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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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C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四海公司 北京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实达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因为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作为公司分支机构,也可以依法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4条,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因此其进行民事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当北京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时,其法律责任应该由总公司四海公司承担,选项C正确,A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