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 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条款约定 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
抵押权,条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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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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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物权法》第202条修改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将抵押权存续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该规定的合理性虽仍存有争议,但既然《物权法》优先适用,考生则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做答。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l款规定,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符合上述规定,应为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和《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对保证期间“未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法律效果不同,前者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者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目起2年。而关于“约定不明”的理解,法律有明确说明,即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方可视为约定不明。本题中,张某与贺某并未作此约定,故应视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而非“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