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 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1吨药材 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 卖给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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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 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 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 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也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 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 丁公司拒绝。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热搜: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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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C

    在连环买卖合同中,并不要求标的物 特定化。乙公司不是无权处分,其与丙公司签订的 买卖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乙公司与丙 公司签订的药材买卖合同有效。乙公司和丙公司 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对甲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而题干设问明确限定的是“乙公司与丙公司” 签订合同的效力,问的是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 内部效力。《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 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公司不予履行,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自行依据法律和合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