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 变更公司章程 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 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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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

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 该票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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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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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D

    。选项A不符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其票据行为的效力,故不得据此认定刘某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选项B以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为出发点,其前提错误。刘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的代理人,其以公司名

    义从事经营行为(包括实施票据行为),无须公司特别授权,故不得以其未经授权而认为无效。实际上,即使是票据无权代理,其票据行为也非无效,而是“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或由代理人“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5条第2款),选项B应排除。选项C以汇票付款目的认定其无效,不符合票据的法律属性。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或付款目的则在所不问,无论买卖还是借贷,无论是支付货款还是交付定金,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