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 变更公司章程 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 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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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

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 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 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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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C

    。选项A将合同定为无效,理由是“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这里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二是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对于前者,应当认为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属于企业登记管理法

    规的要求,不应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对于后者,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lO条。A项错误。选项B以“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虽然题目中并未明确董事长刘某是法定代表人,但是从题目所给出的条件,应当能够得出刘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至少是负责人。依民商法原理,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刘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即公司行为,无须公司特别授权,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公司,刘某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不受代理规则规制,不存在因“未经授权”而无效的问题,故选项B可排除。同理,选项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也是从无权代理角度判定刘某签约行为的效力,未考虑其特定身份,应予排除。选项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为正确选项。如上所述,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属于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要求,如违反该要求,可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不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如该购货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原因,即可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