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 已辞职。某日 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

职业资格 公司,糖蜜,粮油 已帮助 人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密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和糖蜜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盖章。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发现

是—级糖蜜,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糖蜜给了别人。这批一级糖蜜合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染,就给降了—级,由特级改为—级。

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

A.存货人 B.仓单持有人

C.仓储合同受让人D.货物受领人

热搜:库存股是指公司收回已发行的且尚未注销的

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BD

    。根据《合同法》第385条,仓单是由保管人向存货人签发的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其基础是仓储合同关系。粮油进出口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入,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已将标的物交存并取得仓单,是仓储合同中的存货人(存货人是指与保管人订立仓储合同、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储存并支付仓储费的一方当事人,见《合同法》第381条);而大鹏公司作为买方,并未参与订立仓储合同,故不是存货人。大鹏公司系通过粮油进出口公司背书转让而取得仓单,是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可排除A项,选择B项。根据《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仅代表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并不等同于仓储合同,仓单的转让不等于仓储合同的转让,故选项C应排除。同时,仓单持有人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亦即货物受领人(选项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