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6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 依据受让合同支付转让方地价款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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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6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转让方地价款8000万元,当月办妥土地使用证并支付了相关税费。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6月末,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受让土地60%(其余40%尚未使用)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并全部销售,依据销售合同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8000万元。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6200万元,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其中只有70%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与扣除利息支出。(契税税率为3%;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为972万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是多少?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地价款和契税是多少?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是多少?
(4)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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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印花税=8000×0.05 ℅+18000×0.05℅+0.0005+6200×0.03℅ =14.86万元
(2)可扣除的地价款和契税=8000×60%+8000×3%×60%=4944万元
(3)可扣除的开发费用=500×70%+(4944+6200)×4%=795.76万元
(4)增值额=18000-4944-6200-972-795.76-(4944+6222)×20%=2859.44万元
增值率=2859.44÷(18000-2859.44)×100%=18.89%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859.44×30%=857.8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