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县城甲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5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本期

财经类 白酒,税额,粮食 已帮助 人

2.某县城甲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本期外购粮食一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500万元;支付粮食的运输费用55.5万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本期生产食用酒精价值300万元,部分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剩余部分继续生产粮食白酒;

(3)将价值200万元的原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白酒,甲企业支付加工费100万元。甲企业共收回委托加工白酒2000吨,乙企业已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无乙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甲企业将白酒收回后,直接出售,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800万元;

(4)销售3000吨粮食白酒给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

(5)零售1000吨粮食白酒,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50万元;

(6)取得专卖店购买白酒的延期付款的违约费30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7)月末盘存发现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库存粮食短缺32万元,经认定短缺的粮食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注: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1)计算业务(1)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业务(2)所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额;

(3)计算乙企业应纳增值税及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计算业务(4)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额;

(5)计算业务(5)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额;

(6)对业务(6)进行税务处理;

(7)对业务(7)进行税务处理;

(8)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计算公司本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热搜: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1)农产品应计算进项税额=500×11%= 55(万元)

    支付的运输费用应计算进项税额=55.5÷(1+11%) x11% =5.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 55+5.5=60.5(万元)

    (2)销售酒精应该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x17% =17(万元)销售酒精不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白酒应该由受托方缴纳增值税=100 x17% =17(万元)

    由于无乙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所以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00 +100 +2000×2000×0.5÷10000)÷(1-20%)=625(万元);收回委托加工白酒应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625×20% +2000×2000×0.5÷10000= 325(万元)

    委托加工白酒收回后直接出售,无须缴纳消费税。

    出售收回的委托加工白酒应该缴纳增值税= 800 x17% =136(万元)

    (4)销售粮食白酒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销售粮食白酒应缴消费税=2000 x2000×0.5÷10000 +1000×20%= 400(万元)

    (5)零售粮食白酒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300 +50)÷(1+17%) x17% =50.85(万元),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

    零售粮食白酒应缴消费税=1000x2000×0.5÷10000+(300 +50)÷(1+17%)×20%=159.83(万元)

    (6)延期付款的违约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7%) x17% =4.36(万元)

    延期付款的违约费应缴消费税=30÷(1+17%) x20% =5.13(万元)

    (7)短缺粮食应转出进项税额=32×11%=3.52(万元)

    (8)当月应纳增值税=- 60.5 +17 +136 +170 +50. 85 +4.36 +3.52= 321.21(万元)

    应纳消费税= 400 +159.83 +5.13=564. 96(万元)

    (9)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1.21+564.96) x5% =44.31(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 (321.21+564.96) x3% =26.59(万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321.21+564.96) x2% =17.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