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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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A公司交付1000套西服,总价款60万元;A公司应于收到货物后的3日内付清货款。2016年3月12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1000套西服,并由A公司验收入库,但A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向B公司支付货款。经B公司多次催讨,A公司表示由于C公司拖欠其应付的货款60万元,也多次向C公司催讨而无果,导致本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力支付应当付给B公司的60万元货款。后经查明,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4年5月6日,A公司曾于2015年6月和2015年12月两次派员向C公司催讨货款,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对C公司主张其到期债权。同时查明,A公司尚拖欠D公司70万元的货款也未支付。2018年3月5日,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B公司的代位权成立,并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偿义务,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主张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欠B公司的货款不是60万元,而是50万元,则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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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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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B公司主张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B公司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至B公司起诉时尚未超过3年,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虽然已超过3年,但A公司通过向C公司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而使该诉讼时效中断,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A公司最后一次向C公司主张其权利的时间为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5日尚未超过3年。因此,B公司主张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首先,人民法院判令由C公司向8公司履行清偿义务,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其次,人民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的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本案人民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A公司(即债务人)承担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50万元。根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以债权人的债权额、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额中,较低者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