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取得市区一块土地使用权 金额18000万元 将土地投入建造商品房 发生的建筑公司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市区一块土地使用权,金额18000万元,将土地投入建造商品房,发生的建筑公司成本为5500万元,只支付了90%,另外10%留下作为质量保证金,建筑公司以90%开具了发票,其他相关的开发成本3200万元,金融机构借款利息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100万元,销售了95%,取得收入88250万元,缴纳相关税金700万元(不含增值税和印花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5%。以上金额不考虑增值税。根据以上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合计数。
(1)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的土地金额。
(2)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
(3)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
(4)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的税金。
(5)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该项目的增值额。
(6)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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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扣除的土地金额=18000x95%= 17100(万元)(1分)
(2)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开发成本=5500x90%x95%+3200x95%=7742.5(万元)(1分)
(3)开发费用=(600-100)x95%+( 17100+7742.5) x5%= 1717. 13(万元)(1分)
(4)可以扣除的税金=700(万元)(1分)
(5)扣除项目合计=17100+7742. 5+1717. 13+700+( 17100+7742.5) x20%= 32228. 13(万元)增值额= 88250-32228. 13= 56021. 87(万元)(1分)
(6)增值率=56021.87÷32228. 13xl00% =173. 83%,适用的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土地增值税= 56021. 87x50%-32228, 13 x15%= 23176. 72(万元)(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