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1日 某县地税局接到举报称该县F 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县地税局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 派稽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
2011年8月11日,某县地税局接到举报称该县F 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县地税局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稽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偷税3万元,并处2倍罚款,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8月12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刚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县局局长批准,扣押了F企业价值3.5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万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万元,8月16日F企业认为罚款过重向县地税局申请复议, 县地税局以罚款未缴为由于8月25日口头告知F企业不予受理。8月28日F企业以对其扣押措施不服为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
(1)县地税局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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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检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作出罚款决定之前应先告知。限期三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违反有关规定,应限期15日内缴纳。对未缴罚款可申请复议,受理与否应在五日内答复,并且要书面告知。扣押的商品价值只能相当于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应缴的罚款。
(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
(4)法院应当以执行扣押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能够返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万元返还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