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5日 A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信 举报本县居民刘某自2002年6月起到B市打工 从事涂料喷涂业务 取得大理劳务收入

招录类 地税局,调查组,大理 已帮助 人

2005年8月25日,A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本县居民刘某自2002年6月起到B市打工,从事涂料喷涂业务,取得大理劳务收入,却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到举报后,A县地税局决定立案调查。因刘某经营地在B市,考虑到异地调查难度较大,县地税局决定请正在地税局帮助清理欠税的两名法院工作人员配合调查。2005年9月3日,由县地税局稽查局二名稽查人员和二名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到达B市,开始调查刘某偷税案。因刘某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调查组在某涂料厂查清了刘某购买涂料的数量,并推算出施工面积,按施工面积计算出刘某的收入额,最后核定刘某三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应加收滞纳金592635元。

2005年9月7日,调查组以A县地税局的名义在B市向刘某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限刘某于2005年9月8日前缴清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9月8日,调查组又向刘某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责令刘某于2005年9月9日前缴清税款和滞纳金,遭到刘某拒绝,调查组返回A县。

2005年10月15日,A县地税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刘某发出《税务处罚决定书》,责令刘某补缴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刘某仍未缴纳。

2005年11月15日,A县地税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查封了刘某在A县的两处已出租的房产,2005年12月25日,刘某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1月15日一审判决县地税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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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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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答案:

    (1)A县地税局对刘某来源于其在外地打工的收入没有税收管辖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 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刘某自2002年起一直在外地打工,因而刘某应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B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户籍所在地的A县税务机关对刘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取得的收人没有税收管辖权。

    (2)A县地税局核定税款的主要证据不足。地税局调查组在核定刘某的应纳税额时,主要根据其从某厂购进的原材料数推算出施工面积,按算出的面积计算应税收人。没有考虑代购原材料、购进原料卖出等因素,所计算的应税收入是不准确、不合法的。

    (3)案件的调查方式不当。本案调查组有法院的人员参加。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本案中,税务机关请法院配合调查超越了法院的职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县地税局在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之前, 既未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也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直接给当事人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5)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够严肃和不尽情理。第一,要求纳税人履行相应纳税义务时,除了考虑“合法”,还应给纳税人一个可能履行的时间,使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便于施行。本案中地税局于2005年9月7日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核定税款和滞纳金共计113万多元,要求纳税人9月8日前缴纳,9月8日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纳税人9月9日前缴纳,这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却使纳税人不可能实际履行或难以做到,是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本案中,税务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前后不一致的决定,使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严肃性而容易使人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