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发现“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次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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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次利息费用:一次是向银行流动资金借款的利息支出5万元,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另一次是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集资借款的利息支出5万元,集资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企业计算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利息为()万元。
A.7.5
B.8.25
C.6.25
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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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提取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5+50x(5÷200)x12÷6=7.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