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电视剧 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 2016年5月被认定为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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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2016年5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9日,传媒公司为某电视剧提供片头、片尾、片花制作服务,取得含税服务费106万元。
(2)同日,公司购入8台计算机,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支付含税价款46800元,取得增值税税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
(3)10日,公司购入一台小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价税合计23.4万元,当月未认证。
(4)11日,代理某小成本新电影的发行服务,共向制片方收取含税价款53万元。
(5)22日,该电影在某影院开始上映,传媒公司向影院支付15万元的上映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4.56万元,增值税税款0.44万元,当月通过认证。
要求:作出上述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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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提供片头、片尾、片花制作服务:
借:银行存款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2)购入8台计算机:
借:固定资产——计算机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
贷:银行存款46800
(3)购入小汽车的进项税允许抵扣:
借:固定资产——小汽车20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4)收取的电影发行服务费:
借:银行存款5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
(5)支付影院的上映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145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