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地税局稽查局选案科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计算机选案系统筛选 确定该市万里运输公司为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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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地税局稽查局选案科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计算机选案系统筛选,确定该市万里运输公司为稽查对象。选案科进行案源受理登记后,拟定处理意见,要求对该企业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要求填制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连同案件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检查科实施检查。

检查科确定由王飞、李翔、张娟三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由王飞任检查组长。检查组调阅了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确定了相应的检查方案。

7月3日,检查组开始实施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和《<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下达了由市地税局稽查局长签发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该企业2009 年度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开具了《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份,详细列明了调取的资料种类、数量和所属期间等,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交被查对象保存。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决定实施询问调查。询问前,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由王飞、李翔负责实施, 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出示了税务检查证,由王飞负责提问,李翔记录。询问结束后,李正将《询问(调查)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并当场核对, 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名并押印,李翔也在笔录上签署了日期并在询问人和记录人处签名。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需要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派张娟持市地税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该企业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张娟向银行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取得了需要的资料。经查:该公司2009年部分运输业务未开具发票,未做收入,货款汇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号上, 计算少缴营业税50000元(该公司2009年申报营业税300000元,企业所得税70000元,其他地方各税30000元)。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复印了该企业部分账簿资料,并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在复印件上写明了“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书证。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经市地税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持由市地税局长签发的《查封(扣押)证》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其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执行查封、扣押工作由王飞、张娟负责,他们通知该企业的仓库保管人员到场,查封了该企业的部分库存汽车配件、润滑油等,根据查封物品填制了《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并加贴封条。对这部分查封物品,稽查人员指令该企业负责保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案件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按规定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长批准后予以补充立案。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和要求制作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逐项核对,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

7月15日,检查结束,检查人员整理案件资料,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认定该企业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已构成偷税,作出补缴营业税50000元,拟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000元,并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罚款9000元的处理意见,提交审理科审理。

审理科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于8月2日审理完毕,提出了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意见。8月3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该企业于8月4日向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稽查局决定在8月22日举行听证会,局长书面授权检查组长王飞主持听证会,于8月20日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企业于8月22日到市稽查局会议室举行听证。经过听证,双方对偷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 但对未开发票处以罚款提出异议,稽查局未予采纳。

8月23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稽查局长批准,分别要求纳税人10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

8月24日,审理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科签收执行。同日,执行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处,该企业拒绝接收,并拒绝签署《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稽查局执行人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了拒收理由和日期,并在送达人处签名,将税务文书留在了该企业财务科办公室,视为送达。

9月3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罚款缴款限期期满,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罚款,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执行科报请市地税局长批准后,将查封的物品交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9 月10日,拍卖结束,稽查局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罚款及查封、拍卖等费用。

9月15日,稽查局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了被查对象。

9 月16日,该单位对是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书面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月25日,市局决定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10月5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市稽查局,

10月20日,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2月22日,市局作出了维持市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根据给定的案情,指出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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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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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答案:

    (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应报稽查局长批准。

    (2)《税务稽查通知书》应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59条。

    (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应为市地税局长签发。《税收征管法》细则第86条。

    (4)《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应为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被查对象各存一份。

    (5)被询问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上应逐页签名押印。

    (6)询问人和记录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上不得互相代签名。

    (7)到该企业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的调查取证应两人以上。

    (8)执行查封、扣押时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税收征管法》细则第63条。

    (9)偷税未加收滞纳金, 达到移送标准未移送。《税收征管法》63条,《刑法》201条。

    (10)对于该单位不开发票偷税不应再罚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

    (11)审理超时。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50条。

    (12)听证时间错误。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

    (13)听证主持人错误。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7条。

    (14)罚款的缴纳期限应为15日。《行政处罚法》第46条。

    (15)留置送达应有见证人签名,方视为送达。《税收征管法》细则第103条。

    (16)虽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罚款限期期满,但纳税人行政复议申请期未期满,故罚款应在复议期后才能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第9条《税收征管法》第88条。

    (17)拍卖所得剩余部分应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税收征管法》细则第69条。

    (18)行政复议时间错误。市局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审查受理;市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发送给稽查局;稽查局应该在自收到副本或者申请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市局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17、23、3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