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转让旧办公楼土地增值税时 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共计( )万元。A.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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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1)开发写字楼的1/5分配给股东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转让写字楼共应确认销售收入=15000÷(3÷5)×(4÷5)=20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500+260)×85%×(4÷5)=4596.80(万元)开发成本=4500×(4÷5)=3600(万元)开发费用=(4596.80+3600)×10%=819.68(万元)税金及附加=20000×5%×(7%+3%)=100(万元)加计扣除金额=(4596.80+3600)×20%=1639.36(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共计=4596.80+3600+819.68+100+1639.36=10755.84(万元)
(2)增值额=20000-10755.84=9244.16(万元)增值率=9244.16÷10755.84×100%=85.95%,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销售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9244.16×40%-10755.84×5%=3159.87(万元)
(3)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200×(1+5×5%)+2000×5%×(7%+3%)+2000×0.05%=1511(万元)
(4)增值额=2000-1511=489(万元),增值率=489÷1511×100%=32.36%,适用税率为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89×30%=146.7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