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税局2005年4月在专项检查中 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某制衣厂(是私营企业)自成立至今 有多笔购销业务未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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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税局2005年4月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某制衣厂(是私营企业)自成立至今,有多笔购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于5月10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含听证告知事项),该制衣厂未提出听证,税务机关于5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以3倍的罚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经过县国税局局长审批同意,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该厂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5月28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厂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于6月2日裁定不予受理。
(1)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县人民法院的裁决是否正确?该厂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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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税务机关不可以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收人等行为或迹象,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实施税收保全,但前提是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所以税务机关应首先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不能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正确,该厂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只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征税问题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才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就税收保全措施发生争议,属于选择复议,纳税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