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 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 每月
信用证,大宗,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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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当卖方持提单等有关装运单据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而且银行声称,原先约定的4—5月份的装运也已失效。试问,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以后各批失效有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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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根据本案情况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并宣布以后各批失效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明确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由于在3月份没有按批装运实属违反了分批装运条款。因此按惯例银行不仅有权拒受3月份那批货物的单据而且也有权宣布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