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王某结婚3年 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下列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是:A.刘某继承其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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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王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下列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是:

A.刘某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0万元

B.刘某3年来的工资所得15万元

C.王某的国家发明专利转让费8万元

D.由王某出资并经营的商店营业所得3万元

热搜: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A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B、C选项应为双方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则D为双方共同财产,A不是,所以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