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5岁 在公交车站借打乙的手机用 用完后发现乙没有在意 就拿着该价值5000元的手机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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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5岁,在公交车站借打乙的手机用,用完后发现乙没有在意,就拿着该价值5000元的手机溜走;后甲故伎重演,在准备拿走丙的手机时被丙识破,于是甲将丙打得口鼻流血,还掏出匕首威胁丙松手。对于甲,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抢夺罪

B.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C.对抢劫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D.对甲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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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C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犯罪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甲对盗窃乙手机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甲为了非法占有丙的财物使用暴力排除其反抗,符合抢劫罪而非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成立抢劫罪。而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