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开发一个项目 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1月份签订土地购买合同 支付与
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1月份签订土地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550万元。
(2)发生前期工程费12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75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1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138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
(4)6月30日,建成对外销售,该项目所有商品房的四分之一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500万元,签订了销售合同;另外的四分之一作为回迁房安置回迁户,由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企业200万元差价款。剩余的二分之一转为企业自用。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当地规定的契税的税率为4%。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请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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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解析]准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0×1/2+550×4%×1/2=286(万元)
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120+750+150+138)×1/2+3500-200=3879(万元)
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286+3879)×10%=416.5(万元)
准予扣除“其他扣除项目”金额=(286+3879)×20%=833(万元)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3500×5%×(1+7%+3%)×2=385(万元)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合计=286+3879+416.5+385+833=5799.5(万元)
收入总额=3500×2=7000(万元)
增值额=7000-5799.5=1200.5(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1200.5÷5799.5×100%=20.7%,适用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1200.5×30%=360.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