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非股份制试点企业)2009年有关的财务资料如下: (1)实现利润350万元; (2)2008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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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非股份制试点企业)2009年有关的财务资料如下:

(1)实现利润350万元;

(2)2008年有尚未弥补的亏损5万元,弥补期未满;

(3)未按期缴纳税金,支付罚款和滞纳金1万元,已列营业外支出;

(4)该企业坏账准备按税法规定,按应收账款的余额的5%o提取,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000000元,企业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15000元,原“坏账准备”科目无余额;

(5)利润中包括国库券利息收入3000元:

(6)包括收到已扣缴所得税的股利收入5500元: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30000元,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25%:

(7)支付非公益性捐赠支出4000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应交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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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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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
    应纳税所得额=350-5+1+(1.5-200×5‰)-0.3-0.55-3+0.4=343.05元 该企业2009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343.05×25%=85.76元 解析:5年内企业的亏损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税收滞纳金、罚金为禁止扣除项目;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为禁止扣除项目;国债利息为免税收入;已扣缴所得税的股利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与该企业税率相同)可以免税;非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