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22 分案情:2007 年1 月.王某 李某 孙某等8 人拟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筹建银河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职业资格 银河,股份有限公司,本题 已帮助 人

本题22 分

案情:2007 年1 月.王某、李某、孙某等8 人拟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筹建银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900 万元,全体发起人首次缴纳股款150 万元。2007 年6 月25 目,发起人主持召开了创立大会,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出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王某、李某、孙某均成功当选董事。2007 年7月1 日银河股份有限公司正武成立。2008 年1 月15 日。发起人王某因急需用钱,转让了其在银河股份有限公司的5%的股份。2008 年l0 月1 日,李某因投资房地产失败欲将自已所持有的股份作质押,向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 万元。得到公司同意。2008 年11 月的某天,董事孙某发现自己持有的银河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找不着了,万般焦急。同年.银河股份有限公司研制开发出一种新型生物技术.市场反响极好,为公司创造了丰厚的盈利。次年。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在已有基础上,连续开发出系列产品,公司净资产持续增长,但是因缺乏资金支持,无法扩大生产规模,于是银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数额为2000 万元。 2009 年初,因巨大的融资需要,银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开始筹备公司上市事宜。银河股份有限公司聘请蓝天证券公司为保荐人负责公司股票的上市发行与承销,作为答谢.银河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赠送蓝天证券公司员工每人500 股的股票。同时银河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军都律师事务所为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军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某觉得有利可图,在接受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后,立即买入银河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2010 年3 月1 日,银河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市。银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张某干2010 年4 月1 日在公开市场上买八银河公司20万殷股票,于该年6 月30 日又将这20 万股卖出,从中获利100 万元。银河股份有限公司未察觉此事。

2010 年7 月。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准备收购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并制定了收购方案。董事孙某与好友秦某喝酒闲聊中透露了此事,秦某感觉其中蕴藏巨大利益,于是灌醉孙某套出了收购方案的详细情节,之后大量购入银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在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收购方案、股票因此太涨后卖出。

问题:

1.银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董事王某于2008 年1 月15 日转让银河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以其在银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董事孙某遗失其记名股票后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5.请评价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行为。

6.蓝天证券公司接受银河股份有限公司赠送的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7.军都律师事务所刘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8.银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张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若有其他股东请求公司董事会追究张某的责任,而董事会拒不执行,该股东有何救济速径?

9.秦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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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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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
    【答案】
    1.不符合。因为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董事王某转让股份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公司法》禁止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1年内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3.董事李某的股权质押行为无效。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4.孙某遗失记名股票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此后孙某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5.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行为违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而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在那时尚未成为上市公司。
    6不合法。因为《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职员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7.不符合。因为《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8.监事张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因为《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监事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同其所得收益。如果有其他股东请求董事会执行相关规定,董事会拒不执行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秦某的行为不合法。因为秦某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证券法》规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这是被《证券法》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
    【详解】
    1.《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入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题中银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00万元,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为150万元,小于注册资本的20%,,因此不合法。
    2.《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是《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股份持有人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题中的董事王某身为银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银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年内,转让了自己5%的股份,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3.《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董事 李某将其持有的银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给该 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4.《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 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 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 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所以,孙某遗失股票后可以遵循《民事诉讼法》第18章对公示催告程序的具体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股票失效,而后再向公司申请补发。
    5. 本题考查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公司法》第。16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二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由此可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是上市公司。本题 中,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时尚 未成为上市公司,因而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违法。
    6.《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 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蓝天证券公司的职工属于该条规定所禁止的对象,所以他们收受银河股份有限公司赠送的股票的行为违法。
    7.《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蕊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军都律师事务所属于该条规定的为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刘律师是该机构的人员,按照规定在银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刘律师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因此其行为是违法的。
    8.本题考查的是上市公司特定人员股票短期交易的禁止问题。《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明确禁止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进行股票的短期交易,因此题中监事张某将其持有的银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3个月内又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由此获得的100万元收益应当归银河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张某的该行的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若有其他股东请求公司董事会追究张某的责任而董事会拒不执行,只要该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股份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则其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9.本题考查的是内幕交易的禁止问题。《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74条详细列举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鼍)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1二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证券法》第75条定义了内幕信息的范围,“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题中董事孙某知悉的收购方案属于内幕信息,董事孙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秦某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秦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内容结合起来考查是司法考试的常见形式之一,这是由《证券法》和《公司法》密不可分的关系特点决定的。因此在复习时,应该把握这两部法律之间的联系,结合起来理解,尤其要关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中的一些禁止性规范,对于《证券法》着重规范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认定要十分清楚,只要做到这些,问题大多可以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