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 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2010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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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2010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暴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义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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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
行合同直接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