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 还不如早辍学去赚钱 遂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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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辍学去赚钱,遂于2008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1)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3)违法主体是谁?

(4)违法主体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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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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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的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