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 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 金 丙公司担任保证人 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

职业资格 公司,挖掘机,小王 已帮助 人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 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 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 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 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 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 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 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 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 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 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 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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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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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 共有物的处分

    【详解】 《物权法》第29条規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 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 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 律規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仅限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D而机器设备为动产, 所以,在王某死后,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即有处 分权。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 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该规定,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 意,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所以,B、C选项正 确。遗嘱的执行人并不能侵害继承人的利益,所以,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