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为德国某独资企业代理纳税申报。2006年7月 该所注册税务师李平在审查该公司个
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为德国某独资企业代理纳税申报。2006年7月,该所注册税务师李平在审查该公司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发现:(1)外方总经理于2005年9月28日来公司任职,至2006年3月31日已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2)外方总经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该独资企业每月支付20000元,境外总公司支付折合人民币50000元。而其2006年4-6月仅就中国境内支付的所得进行了申报纳税。
结合本案例分析:
(1)注册税务师对于这一问题,应该向委托人提出什么意见及其依据。
(2)注册税务师对于该公司的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应该提出怎样的建议,及其会计处理。(不用计算出实际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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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以注册税务师的名义向外方总经理提交一份个人所得税备忘书,说明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上述问题应如何计算纳税。担任企业总经理等高级职务的外籍个人,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90天或183天(签署税务协定国家的居民)应从入境之日起计算纳税。外方总经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将境内境外支付的合并申报纳税。外方总经理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其在德国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中国计税时不得扣除,其计税依据按照含税所得计算。
(2)提交一份关于外方总经理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明细表。指出外方总经理个人如不尽早补交税款可能产生的纳税风险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该独资企业每月详细提供外方总经理在境外总公司领取的工薪收入,如工薪计算明细原始单据等。指导和协助外方总经理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办理补税手续,并尽可能降低风险。在办理补缴税款之后,指导该企业办税人员作好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补交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