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根据下述资料 计算企业应纳各税。需调账的 作相关调账会计分录。(分步骤列详细计算过程并简述
要求:根据下述资料,计算企业应纳各税。需调账的,作相关调账会计分录。(分步骤列详细计算过程并简述政策依据,分步骤给分,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资料:某股份有限公司由20位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2月成立,经营期20年,主要生产各种型号的智能高频通信开关电源系统产品(外购货物及销售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属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坐落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2006年度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2006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报表显示: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53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1250万元、营业费用230万元、管理费用65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营业利润310万元、投资收益33.5万元、营业外支出42万元、利润总额301.5万元,已计提并预缴所得税30万元。
2、2006年“营业费用”账户230万元,其中:广告费120万元、宣传费50万元、支付给经销单位经销手续费40万元(根据有关协议,以经销单位上年实际经营业绩为依据,以自制凭证计算并现金予以返还)、其他人工费用20万元。
3、2006年“管理费用”账户650万元,其中:工资200万元、计提工会经费4万元、计提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职工过节补助费10万元、业务招待费75万元、技术开发费150万元(其中:购置试验性装置设备3台,每台8万元。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扣50%的税收优惠已获得税务机关批准,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20万元)、折旧费、办公费、税金、差旅费等178万元、委培费2万元(系向某高等院校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委培费)。
4、2006年“财务费用”账户60万元,其中:10万元系企业经批准按10%的年利率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利息支出,已知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为4%;50万元系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50万元的利息支出,其中2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1000万元用于对外投资甲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拥有甲企业10%的股份。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财务费用 600000 贷:现金 100000 银行存款 500000
5、2006年“投资收益”账户33.5万元,系从甲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6、2006年“营业外支出”账户42万元,其中2万元系支付给乙单位的违约金。
7、其他相关资料:(1)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制度,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企业职工年平均人数为150人,全年工资性支出均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完税。
(2)“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无借方发生额。
(3)企业2006年账未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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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营业费用”账户
(1)通信及高新技术企业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允许扣除的广告费=4000×8%=320(万元)
(2)纳税人每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允许扣除的宣传费=4000×0.5%=20(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50万元,超过标准部分的30万元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作调增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3)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营业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企业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的经销手续费40万元无合法凭证全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管理费用”账户
(1)工资项目。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150×960×12=172.8(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工资总额=200+10=210(万元)
超标准列支=210-172.8=37.2(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工会经费项目。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本期未取得《专用收据》,本期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4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项目。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72.8×1.5%=2.592(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超标准0.40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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