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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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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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