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起诉董某欠款40万元 证据是董某出具的借条 借条上写着:今借到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借款人: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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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起诉董某欠款40万元,证据是董某出具的借条,借条上写着:今借到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借款人:董某。对此,董某认为,该欠条虽系其亲笔书写,但并不能证明四十万元是借范某的,并辩称同一时期也向其他人借过钱,并出具过同样的欠条,只是现在回忆不起来究竟向谁借过钱。原告范某则称,当时将四十万元现金送给董某时,董某的母亲在场。但是董某母亲证言则说,范某确实来过,不是来送钱而是来借电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欠条系董某亲笔书写,这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董某母亲的证言因证人与董某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低,判决被告偿还借款的本息。本案中,原告范某提供的证据是一张借条,尽管此借条没有直接写明董某向范某借款四十万元,但是范某持有该借条,能否证明董某向范某借款的事实,达到了高度可能性或优势证据标准?被告董某母亲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虚假可能性较大,法院衡量双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判决被告败诉是否适当?

范某起诉董某欠款40万元 证据是董某出具的借条 借条上写着:今借到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借款人: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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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董某提供的飞机票、住宿证明是反证。 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被告董某提供的飞机票、住宿证明等证明,1998年3月2日董某在国外旅游,从而否定了原告主张的“董某于1998年3月2日下午将其打伤”的事实,所以是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