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 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进行检查时 发现2013年度少缴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计20万元。稽查局遂于7月1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责令其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7月2日又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拟处所欠税款及附加0.5 倍罚款 即罚款10万元。7月3日 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予以罚款10万元。该公司不服 拒不执行。7月15日 在市稽查局局长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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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013年度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20万元。稽查局遂于7月1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7月2日又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所欠税款及附加0.5 倍罚款,即罚款10万元。7月3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罚款10万元。该公司不服,拒不执行。7月15日,在市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所属加油站,准备拍卖后抵缴税款,当发现加油站因经济纠纷已于2014年4月被抵押给银行后,便取消了对加油站的查封。之后,7月28日,在经批准后,稽查局又准备查封该公司一辆原价30 万元的轿车,但同时发现这辆轿车已于2014年5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7万元被转让给甲企业,虽然由该公司使用,但产权已经不属于该公司,无法进行查封、拍卖。8月2日,在进一步的调查中,稽查局发现外地乙企业欠该公司2014年工程款50万元,于是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了代位权。在偿还公司货款时,依法扣除了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公司的税务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如有,请逐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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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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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查局的不当之处:

    (1)对教育费附加进行罚款错误。教育费附加是一种费,不能视同税收进行行政处罚。

    (2)下达《税务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相隔不足3日,部分剥夺了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3)取消对加油站的查封不当,因为税款发生在抵押权的设定之前,可以按照《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行使税收优先权。

    (4)应对轿车行使撤销权。建筑安装公司在欠税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甲企业,而甲企业应当知道这一情形仍然购买。稽查局应当以建筑安装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建筑安装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

    (5)罚款不应适用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