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处理对象包括国家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 各类中等职业
已帮助 人
回答
共1条回复-
在法律关系上,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学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 即 “学校无过错则无责任”;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即过错事故和意外事故两类;明确了不同主体在不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