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 主管英格兰 威尔士地区法律和公共秩序的中央部门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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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1)专门处理一定金额以下的民事案件 (2)速决裁判法庭,主要审理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的轻微刑事案。 (3)治安法院的法官不多数是兼任的。 二、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 (1)高等法院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和来自郡法院民事上诉案 (2)高等法院有数十名法官,其中一人为院长。 (3)皇家刑事法院又称刑事法院或皇家法院,既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审理有管辖权的初审刑事案件。 三、上诉法院。 四、从上诉法院到高等法院五、苏格兰法院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