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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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一论述的提出者是()
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苏格拉底
D.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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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