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填写“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登记基本信息表”后 单击提交 需等待哪个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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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发现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2)申请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