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2018年9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4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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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4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等三个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也就是“无票免税”政策。

A.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B.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C.出口货物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D.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9. 2018年9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4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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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B.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D.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