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稽查局于2007年7月1日 对xx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要求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
某市稽查局于2007年7月1日,对xx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16万元。由于资金困难,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上缴税款10万元后,于8月1日提出复议要求,并保证其余6万元税款将尽快入库,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决定受理。并于8月10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稽查局。为弄清问题,检查人员于次日到企业重新调查补证,稽查局于8月30日提出书面答复。在此期间,企业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已于8月5日缴清了全部税款。在复议过程中,xx公司和稽查局委托各自的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由于案情复杂,10月1日经市局领导批准,决定延长复议期限,并告知双方当事人。11月5日,xx公司以税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出复议决定为由,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以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当延长复议时间和复议案件在复议期间不得向法院提请诉讼为由,退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税务机关于11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指出申请人、被申请人、税务复议机构、法院在案件处理中的错误,并简要阐明理由。
-
参考答案:1、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错误。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的纳税人在未交清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不应当受理。
2、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稽查局错误,超出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7 天期限。
3、稽查局8月30日提出书面答复错误。稽查局应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超出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
4、检查人员到企业重新调查取证错误。《行政复议法》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5、稽查局委托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
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法院不受理错误。《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在本案中,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纳税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7、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11月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超出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