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8年1月发生业务如下:(1)销售一栋旧办公楼 签订销售合同 取得不含
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1月发生业务如下:
(1)销售一栋旧办公楼,签订销售合同,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600万元,允许扣除的相关税金为92.5万元;因无法取得评估价格,公司提供了购房发票,该办公楼购于2012年1月,购置价款为600万元,缴纳契税18万元,并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
(2)通过竟拍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税费合计4000万元,本年度占用60%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42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300万元、销售费用16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该写字楼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40%直接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1000万元,允许扣除的相关税金为1345万元;剩余的60%对外出租,当年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300万元。
相关资料:省级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转让旧办公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共计( )万元。
A.882.5
B.683.5
C.897.5
D.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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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计算转让旧办公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共计=600×(1+6×5%)+92.5+2600×0.5‰+18=891.8(万元)【应试思路】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