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以自产设备投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 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
某机械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以自产设备投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00元,当年该厂的年应税所得额为5000000元。(1)请写出设备制造厂此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2)设备制造厂对此项投资业务确认的所得若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此项投资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3)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生物制药公司取得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4)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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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制造厂此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23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l400000贷:库存商品l400000(2)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投资时的计税基础为设备的原计税基础(账目价值)l400000元,之后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2000000—1400000)/5=120000(元),逐年进行调整。(3)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即生物制药企业应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2000000元作为计税基础。(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定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应一次性确认所得=2000000-1400000=600000(元)。
